根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规定,我校“沈阳化工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我校的“技术贸易”合同,不再享受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具体说明如下:
2009年、2010年我校的“沈阳化工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技术贸易合同并未交企业所得税,因此,需根据税务局相关规定补缴这两年的企业所得税。
2011及以后年度的技术贸易合同按照税务局相关规定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望周知。
沈阳化工大学 计财处
沈阳化工学院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1-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