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11年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 速算
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4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则 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400-1000-3500=49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900×20%-555=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