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化工大学公务卡使用的补充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4-03 点击数:

全校各单位、部门:

鉴于我校公务卡已经由中国银行邮寄职工本人,根据《沈阳化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化大发〔2013〕25号),决定自2014年4月21日起实行公务卡报销。为方便职工使用公务卡,现将有关要求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报销注意事项

1.请职工收到公务卡之后尽快开通以便使用,对于发票开具日期在2014年4月20日之前的仍实行原报销制度,2014年4月2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将实行公务卡报销制度。

2.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3.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公务卡不支持网银业务,请不要在网上用公务卡支付),需取得并妥善保管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发票、明细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最迟于公务卡到期还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消费和个人消费时,应分别刷卡、打印消费交易凭条,分别开具发票,计划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予以报销。

4.公务卡只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各项支出,不适用兴科中小企业、化大研究院等独立核算的科研企业,上述企业报销制度暂时仍保持不变。

5.按规定未予办理公务卡的离退休人员的报销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6.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①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②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③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或家庭补助支出;

④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方可使用现金结算。

7.下列情形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①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

②拒绝提供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或者消费交易凭条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发票、消费明细清单等)不符的;

③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④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⑤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造成公务卡遗失、被盗用、被他人占有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⑥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和超出标准的消费。

8.其他有关公务卡的使用细则请按学校印发的《沈阳化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沈化大〔2013〕25号)执行。

关于公务卡使用的说明

1.公务卡是纳入财政公务卡管理系统的银联信用卡,终身减免年费,信用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

2.公务卡的账单日(银行结算日)为每月的19日,免息期最短20天、最长50天,具体计算方法为:以当月银行账单日19日为限,持卡消费日距当月19日之前不足20天的,免息期为20天;持卡消费日在当月19日(含19日)之后的,免息期为消费日当天距下月19日的天数再加上20天的合计天数。考虑到报销时公务卡账目处理需要时间,请职工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最迟报销时限抓紧办理。超出免息期的,银行会自动生成罚息和滞纳金(罚息按日计算,为交易额的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计算,为交易额的百分之五)。

3.全国范围内中行柜台(只限柜台)对公务卡内有存款余额(超过信用额度5万元的部分)的取款手续费全免,5万元额度内取现(即所谓透支)将收取手续费。

4.全国范围内中行柜台和自助设备存款手续费全免,在自助设备(ATM机)取款收取手续费。

三、公务卡的挂失和补办

如发现公务卡遗失,请及时致电中国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办理挂失。补办卡也请本人至电客服热线即可办理补卡,待公务卡邮寄到本人之后,持卡人须尽快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登记。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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