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学生要履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10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以及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2003]4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校收取学生学费、宿费按辽宁省物价局核发的《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按财政厅统一要求,在指定银行办理开卡及扣款手续。
三、有关特殊业务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生源地贷款。学宿费仍汇入学校帐号,由学校集中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2、学校统一办理的助学贷款。由学校集中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3、成人教育学费。采用集中汇总缴入非税专户。
4、其他情况必须缴纳现金的,财务统一打印收据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四、学费、宿费在每学年初(八月末九月初)按学年标准集中收取,不预收以后年度,学生不得延期缴费。已办理助学贷款及确有因家庭临时困难暂时不能缴费的学生,必须在集中收费时先将宿费交齐。对确有因家庭临时困难暂不能缴学宿费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查,再递交学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其缓交学费,缓交期为半年.
五、无论何种原因未缴费的,该学年考试成绩无效,并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因欠费学籍未注册者保留学籍,允许在校跟班学习。保留学籍期限为当学年(含准予缓交的半年在内),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也可申请休学创业。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待遇,评奖评优的奖金和证书必须待交清费用后再予发放。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不计考试成绩,对毕业生则不允许参与毕业答辩,已经答辩的不计答辩成绩。毕业生要在学宿费结清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六、编入下一年级学生一律按编入年级的学费、宿费标准收取。其中,延期毕业(超过四年)学生所修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比,欠18学分以下(含18学分)的减免当年学费的50%,欠18——24学分(含24学分)的减免当年学费的25%;退学试读生必须在学校收费日期内缴费,逾期不缴学费、宿费,名单将报教务处按退学处理。
七、因故中途退学的,其学(宿)费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予以退还。
1、被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指当年入学的新生),在新生报到入学后一个月内申请退学的,退还收取的本学年学(宿)费标准的90%。
2、学生入学时间不到该学期一半的(含当年入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新生)退还该学期学费的50%,超过一半的该学期学费不予退还。,宿费一律不予退还。
八、各院(系)应配合财务做好缴费卡办理工作,做好学宿费催缴工作,协助好学生处办理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应在学年第一学期12月份开始的一周内与财务处结算学宿费。
九、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十二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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