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07-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科技项目的顺利完成,进一步规范科技经费使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维护学校各项合法权益、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及规避科技风险,学校有权及时制止不合理的科技经费使用及划拨或冻结有关科技经费,避免为学校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科技经费管理范围:

1.计划项目(纵向课题)拨款: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含列入计划的各级子项目)的科技计划项目拨款。未列入政府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可根据情况参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合作项目管理;

2.合作项目(横向课题)进款: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合作项目(即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四技”项目)进款;

3.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即学校设立的中青年科研基金、博士启动基金、匹配经费等)。

第四条科技合作项目由科研处(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代表学校归口管理;凡纳入学校科研处(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的科技合作项目均按学校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沈阳化工大学科技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五条各类科技项目经费统一由计划财务处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一个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财税及相关项目管理要求合理使用。各种科技经费往来手续分别到科研处(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和计划财务处办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技经费用途分配原则:

项目类别

科研业务经费

校科技管理费

院系科技管理费

计划项目

95%

5%

合作

项目

技术贸易

94%

3%

3%

非技术贸易

97%

1. 5%

1.5%

其中:

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全部作为科研业务经费;

对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各类合作经费当年到款超过80万元后,校院(系)科技管理费分别下调至:技术贸易类,2.5%、2.5%;非技术贸易类,1.0%、1.0%;

离退休人员承担合作项目按在职人员管理,校院(系)科技管理费分别减半。

第七条科技经费使用范围:

1.计划项目(纵向课题):按计划任务书预算及上级部门有关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可扣取项目进款额12%的水、电、场地等费用,对于计划任务书中另有规定的,按计划任务书执行。

2.合作项目(横向课题):包括仪器设备(软件)购置费、设备设施检修费、材料费、实验费、检测费、外协加工费(设计费、咨询费)、包装运输费(邮寄费)、专兼职劳务成本费、差旅费、调研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检索查询费、复印费、学术交流费、论文发表费、著作出版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专利权维持费、项目申报费、评审费、论证费、科技奖励申报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3.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匹配经费使用参照学校匹配经费管理办法《沈阳化工大学匹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合作项目中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经费可以列支不超过15%(技术贸易)或10%(非技术贸易)开题费。对于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九条合作项目经费可以列支交通费、路桥费、燃油费、通讯费和招待费,其累计使用额度不应超过总到款的25%。学校鼓励项目人员积极申报专利和科技奖项,凡有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上述费用额度可再增加5%;获得市级科技奖励的,上述费用额度可再增加10%;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以上(含省级)的,上述费用额度可再增加15%。合作项目节余经费可用于报销车辆保险、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科研人力成本(劳务酬金)可以发放给校内外非项目组成员,包括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发放劳务酬金由项目组列出明细,科研处处长审批、计划财务处办理。计划项目的人力成本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合作项目可列支不超过总到款的15%劳务酬金,其中合作项目所提取开题费及劳务酬金的总比例若超出合同内约定的比列,按合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会议住宿报销使用项目经费按会议安排执行。非会议住宿报销使用合作项目经费参照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差旅补助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需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二条在不违反有关规定时,可以用合作项目节余经费购买用于工作的交通工具并拥有使用权,使用过程中所有运行、维护费用及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用于各类科研基地的“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类计划项目经费,不提取各种费用,全部按上级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严格经费往来管理。合作项目到款后,一般应在合同到期、样品(样机)发出时开具发票;凭外协(加工、外研)合同复印件办理预付外协费的借款,并及时冲账;合作项目未到款,需预借发票时,课题组负责人(凭合同书)到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用暂付款报销增值税发票,财务处可依据税务规定做暂缓冲抵的处理。

第十五条合作项目的节余经费可作再研基金使用。计划项目的节余经费按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为方便管理,同一项目负责人的同类(计划项目、合作项目)项目节余经费应分别转到同一节余经费本中使用。

第十六条科技管理费应用于科技管理工作。用于重大科技活动及重大项目论证、咨询、评审等费用时,可以用现金形式支付;校科技管理费由科研处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科技活动业务费、合同登记管理费、印花税、公证费、差旅费、交通费、资料费、办公费等,其中40%作为科研处业务活动费,用于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等;院(系)科技管理费由院(系)管理,用于科技工作的比例不得低于50%;跨院(系)较大项目的科技管理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处协调核准,可在项目完结后二次分配。

第十七条科技经费的使用和分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比例执行。如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需调整或改变时由项目组提出,计划项目所在院(系)及学校同意,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执行,合作项目经与合作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后执行;对超支造成赤字、巧立名目滥用经费、弄虚做假,要追究当事人和课题组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其超支部分或违反规定报销部分;计划财务处、科研处、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计划项目经费(含学校匹配经费)、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不含合作项目为合作方所购置的设备),每台/件金额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沈阳化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验收及报销。

第十九条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非技术贸易收入按国家财税规定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各课题组按当年度非技术贸易收入比例分摊。对于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审批

第二十条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时,按下列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计划(纵向)项目

额度(Q、万元)

主管

审核

审批

Q≤0.5

项目负责人

0.5<Q≤1.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1.0<Q≤2.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科研处处长

2.0<Q≤10.0

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处长

主管校长

10.0<Q

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处长、主管校长

校长

合作(横向)项目

额度(Q、万元)

主管

审核

审批

Q≤1.0

项目负责人

1.0<Q≤2.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2.0<Q≤4.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科研处处长

4.0<Q≤20.0

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处长

主管校长

20.0<Q

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处长、主管校长

校长

校内各类科技项目经费审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当报销人是项目负责人时,则需由科研处处长审核。

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差旅费需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作项目预借发票按下列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额度(Q、万元)

申请人

审核

审批

Q≤2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计划财务处处长、科研处处长

20<Q≤50

项目负责人

院长(系主任)、 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主管校长

50<Q

项目负责人

科研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主管校长

校长

第二十二条凡科技项目咨询、论证、预审、评审、函审、鉴定及专家报告等费用需现金支付时,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开题业务费、劳务酬金等现金发放应按规定依法纳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无明文规定的事宜需办理相关业务时由项目组提出,计划财务处、科研处共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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