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规范和优化财务报销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等学校中心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各项新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等各二级部门单位(简称为“部门单位”)的财务报销活动。
第三条财务报销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法规,必须符合学校有关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须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报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其他各级审批人须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报销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虚构经济业务,虚列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五条财会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违反规定的报销事项有权拒绝。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六条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一)列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的教育事业经费(常规基本支出经费、项目支出经费)审批权限:单笔开支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所在处级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的,除所在处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须主管校领导审批;公务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报销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科研经费
1.将《沈阳化工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化大发〔2012〕28号)中的经费审批部分做出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时,按下列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计划(纵向)项目
额度(Q、万元)
| 主管(经费审批人)
| 审核
| 审批
| Q≤1.0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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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Q≤3.0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
| 3.0<Q≤5.0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 科研处处长
| 5.0<Q
| 项目负责人
| 科研处处长
| 主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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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横向)项目
额度(Q、万元)
| 主管(经费审批人)
| 审核
| 审批
| Q≤2.0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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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Q≤5.0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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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Q≤10.0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 科研处处长
| 10.0<Q
| 项目负责人
| 科研处处长
| 主管校长
|
第七条校内预算追加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教育事业费中开支的外协费、加工费、出版费、印刷费、租车费等超过5千元的,设备购置费超过2万元的,旅游公司出具票据的报销业务,须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九条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供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决定。
第三章财务报销手续和要求
第十条规范借款(票据)管理。
学校实行公务卡管理办法,原则上计划财务处不再办理借款业务。但确实因为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需要借取备用金、差旅费、合同预付款、采购款等,借款手续应由我校正式职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
1.单笔借款(票据)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处级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的,除所在处级部门负责人签字外,还须主管校领导审批。
2.合作项目预借发票按下列额度履行审批程序:
额度(Q、万元)
| 申请人
| 审核
| 审批
| Q≤20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 计财处长、科研处长
| 20<Q
| 项目负责人
| 院长(系主任)、 科研处处长
计财处长
| 主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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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科技项目咨询、论证、预审、评审、函审、鉴定及专家报告等费用需现金支付时,由科研处处长审批。
3.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人返校后15日内到财务处报销费用并结清借款;备用金借款应在年度12月20日前到财务处结清借款;其他借款原则上应在借款之日起半年内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结清借款。对挤占学校资金,拖期还款的行为计划财务处可采取必要的财务手段。
第十一条规范财务柜台报销管理。必须提供报销所需的全部凭证,包括:项目经费控制本;有关发票、收据;涉及固定资产的须有固定资产入库单;外出参加会议的须有会议通知及会议审批单等。提供的各种发票、收据、报销单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票据合法、填制规范。
1.手续完备:凡购物发票必须有经费审批人、验收人、报销人签字,报销人必须为校内正式职工;报销时持相应“经费报销本”办理,不提供相应部门或项目经费报销本的可不予办理报销。
2.内容完整:各种发票、收据必须写清:客户名称、业务时间、物品名称(或费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大小写必须正确、相符。
3.票据合法:各种发票、收据必须有税务监制章(财政监制章)、签发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填制人和收款人的签名。
4.粘贴规范:报销时必须粘贴规范(发票或收据按阶梯状粘贴在规定的费用报销单上),并且要在费用报销单上写清楚费用内容、用途、票据张数和合计额。
5.报单规范:必须区分不同的业务内容,填制不同类别的报销单。其中,普通类发票、收据报销的,填制“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的,填制“公务出差审批单”和“出差旅费报销表”;接待费报销的,填制“费用报销单”和“公务接待审批单”;借取现金的,填制“三联借据”;借取支票的,填制“转帐支票借款单”。
6.填写规范:各种凭证、单据一律采用蓝黑或碳素笔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7.境外票据:境外原始发票或附件为外文的,应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金额等。计划财务处将根据发票取得时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后予以报销。
8.报销截止: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日原则上为下一年度的四月底。
第十二条规范遗失和损毁票据报销管理。
1.各种发票、收据、票证不慎遗失或损毁的,从开票单位取得复印件盖财务专用章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或经费项目审批人)、证明人、经办人共同签写,计划财务处主管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给予报销。
2.外地出差的住宿费、各种零星小额费用、市内交通费票据遗失,视同没有发生处理,一律不能报销。
3.对于发票、收据、报销单等手续不完备、内容不完整、票据不合法、有涂改现象,人民币大小写不正确、不相符,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不予办理报销。
第十三条规范本科教学实习经费报销管理。
1.本科教学实习经费严格控制在当年学校相应预算指标限额内使用,并按照教务处在当年预算额度内二次分配给院系的额度指标报销支出。
2.支付给教师的差旅费,按照《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及《沈阳化工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支付给实习学生的食宿补助费按照教务处制定标准执行,报销时须提供补助费发放表(列明学生姓名、学生个人的学校指定银行借记卡号、标准、天数、补助总额、领取人签字等项目)。
4.支付实习接受单位人员讲课费按照教务处制定标准执行,报销时须提供实习接收单位讲课费人员发放表(列明讲课人单位、姓名、身份证号、领取人签字等项目),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应标准核算个人所得税,并代扣代缴。
5.本科教学实习经费其他各种报销支出必须是正规合法票据。
第十四条规范合作项目(横向)报销管理。
科研经费报销严格按照学校新修订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合作项目(横向)报销管理补充如下:
1.报销发票单位名称必须填写 “沈阳化工大学兴科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
2.在同一时间、从同一单位支出超过2000元,请使用转账支票(同城)或电汇(适用外地汇款)。
3.当日报销累计5000元以上现金的,须提前预约。
第十五条规范各类物品和资产报销管理。
1.购买办公用品等,应提供商家提供的明细清单,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承担验收职责。
2.外购教材、书籍等,图书馆采购图书,由资产处办理资产入账,方可报销。属各二级学院、系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的需要自行购置的图书资料,由各二级学院、系的专(兼)职图书资料管理员负责建账,凭《图书资料入账通知单》方可报销。由部门单位负责人审签验收,开具《图书固定资产验收单》,验收单须详细写明教材(或书籍)名称、购买单价、购买数量和总金额;订阅报纸、刊物应提供邮局开据的明细清单。
3.购买实验用药品、药剂等,须出具药品明细清单,并提供所属部门或药品管理部门审签验收清单。
4.网上购买物品的,在报销时除提供正式发票和付款凭据外,还须提供网上交易明细清单。
5.购固定资产(单价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且保持原有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凭购物发票、固定资产审批验收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金额的还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购货合同原件)。用于研发用途购入的国产设备,报销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和实物照片复印件。
6.购低值易耗品(单价1000元以下或使用期限一年以内)由部门单位领导审签,凭购物发票(耗材发票应列明细,明细较多时应提供商家明细清单)和低值易耗品验收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规定金额的还须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购货合同原件)。
7.报销超市购买商品时,须提供超市现场打印的机制发票(发票上须注明品名、单价、数量)且商品符合财务报销规定,方可报销;超市提供的换开发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8.利用教育事业经费支出的外协加工项目的报销,应提供经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及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外协加工项目决算单。
第十六条规范校内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报销管理。
1.预付合同款: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采购)招标相关文件,经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复印件,经报销人、验收人、工程部门负责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签的“沈阳化工大学工程项目付款审批单”,正式票据等办理预付款手续。
2.项目完工结算付款:项目责任单位须提供经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签字盖章的合同原件,经报销人、验收人、工程部门负责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审签的“沈阳化工大学工程项目付款审批单”,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经过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原件,正式票据等办理结算手续。
3.省支持建设专项付款:被列入省支持计划的专项,项目责任单位可委托中介机构先行审计,但不得出具最终决算报告,待由省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最终正式决算报告(此类项目付款其余结算手续与上要求相同)。
4.项目责任单位要与施工单位核对预付款等往来工程款,计算出应付结算款;财务部门经审核后,要预留质量保证(保修)金。质保金按照约定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其他未尽事宜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规范出国(境)费用的报销管理。
1.因公临时出国出境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和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出国(境),须提供上级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2.学校外聘海外学者若没有上级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须提供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人和主管外事校领导的审批意见。
3.学生出国(境),须提供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的审批意见。
4.申请出国用汇必须提供上级分管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原件。申请用汇借款时,须提供经国际交流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的用汇申请(预算)书;核销用汇时,须提供经国际交流合作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的用汇决算书。在国外发表论文的版面费、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等非出国用汇,须提供国外的有效证明。
第十八条规范各类人员费用发放管理
各部门单位按规定发放的劳务费、咨询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人员费用,均须填制领款单据,按人员造册,各类信息要填写齐全,注明标准、工作天数、发放金额,校内人员应注明工资编号等有关信息,校外人员还应注明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并按限额审批要求审签报销。本校教职工通过银行发至本人账户上,校外人员通过银行发至本人账户上或由本人签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学校报销管理办法即时废止。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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