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学宿费收缴实施办法
(具体细则解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条学生要履行“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10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以及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综[2003]44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校收取学生学费、宿费按辽宁省物价局核发的《行政 事业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按财政厅统一要求,在指定银行办理开卡及扣款手续。
三、有关特殊业务按如下规定处理:
1、生源地贷款。学宿费仍汇入学校帐号,由学校集中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2、学校统一办理的助学贷款。由学校集中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3、成人教育学费。采用集中汇总缴入非税专户。
4、其他情况必须缴纳现金的,财务统一打印收据汇总缴入非税收入专户。
四、学费、宿费在每学年初(八月末九月初)按学年标准集中收取,不预收以后年度,学生不得延期缴费。已办理助学贷款及确有因家庭临时困难暂时不能缴费的学生,必须在集中收费时先将宿费交齐。对确有因家庭临时困难暂不能缴学宿费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系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查,再递交学生处及主管校长批准同意其缓交学费,缓交期为半年.
五、无论何种原因未缴费的,该学年考试成绩无效,并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因欠费学籍未注册者保留学籍,允许在校跟班学习。保留学籍期限为当学年(含准予缓交的半年在内),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也可申请休学创业。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待遇,评奖评优的奖金和证书必须待交清费用后再予发放。教务处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系)不计考试成绩,对毕业生则不允许参与毕业答辩,已经答辩的不计答辩成绩。毕业生要在学宿费结清后,再办理离校手续。
六、编入下一年级学生一律按编入年级的学费、宿费标准收取。其中,延期毕业(超过四年)学生所修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比,欠18学分以下(含18学分)的收取当年学费的50%,欠18——24学分(含24学分)的收取当年学费的75%,欠24学费以上的收取当年全部学费;退学试读生必须在学校收费日期内缴费,逾期不缴学费、宿费,名单将报教务处按退学处理。
七、因故中途办理退学、休学,或重新入学的,其学(宿)费视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办法予以办理。
1、被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特指新生),在学生报到入学后1个月内(9月底之前)申请退学的,退还本年学宿费90%。
2、 学生(指往届在校生和当年入学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新生)由于各种原因办理离校、休学等手续的,入学时间不到该学期一半(8月开学后至11月底)的退还学费的75%,超过该学期一半的(12月初至次年1月放假前)退还学费50%,超过一个学期(次年2月开学后至7月放假前)的学费不退,宿费不论何时办理退学、休学等手续一律不予退还。
3.学生重新办理入学的,入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办理入学时间为11月底之前)的,收取全部学宿费;入学时间超过一个学期(办理入学时间为次年1月放假前)的,收取75%学宿费,入学时间未超过一个学期(次年2月开学后至7月放假前)的,收取50%学宿费。
4.其他类似情况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学宿费收缴或退还手续。
八、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退还本人学宿费
(1)不经批准擅自离校被开除学籍的;
(2) 考试冒名顶替或徇私舞弊被开除学籍的;
(3)其他原因 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九、各院(系)应配合财务做好缴费卡办理工作,做好学宿费催缴工作,协助好学生处办理好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各院(系)应在学年第一学期12月份开始的一周内与财务处结算学宿费。
十、 本规定自二○一七年五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