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7-09 点击数:

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学校公务活动管理,学校根据党和国家相关法规,于2015年制定了《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规定(暂行)》,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中对差旅费报销做出了详细规定。文件中对差旅费预先审批制度、相应职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补助标准以及结算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差旅费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预算管理,从预算环节对调研会议旅差费用进行管控。

2、严格执行《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件规定,加强对报销票据审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规定报销相应等级交通工具、住宿标准、伙食补贴及交通补贴。

3、加强对敏感时间(节假日、寒暑假)、敏感地点(旅游名胜、度假胜地)差旅报销财务环节的审查,属于会议的一定有相关会议通知、调研的一定有相应的调研函,以及《出差审批单》,旅行社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中央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会议差旅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沈阳化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

5、各级领导应强化一岗双责意识,加强出差事先审批环节管理,对主管部门及主管行业协会以外的会议审慎批准,对敏感时间、敏感地点会议审慎批准。

6、科研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会议差旅支出应与科研任务相关,并符合预算要求、符合国家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要求。

沈阳化工大学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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