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活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国内外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会议费管理、差旅费管理、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和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是指校外有关人员到我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讲座报告、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发生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讲课费等。
第三条 外宾接待费是指通过学校外事部门的国外专家学者到我校出席会议、访问学习、国际交流等公务活动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礼品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沈阳市以外地区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是指由学校各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会议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个单位(部门)。
第二章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第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领导参加迎送,仅限于学校门口。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合理使用接待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九条 接待对象原则安排在学校指定宾馆住宿。接待住宿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来辽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回本单位凭据报销(邀请专家、校友来校讲座产生的住宿费由学校邀请部门结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人员安排普通套间,司局级人员安排单人间(最高480元),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最高330元)。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在房间摆放鲜花和水果,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提供香烟。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自行用餐,自行支付餐费(邀请专家、校友来校讲座产生的餐费由学校邀请部门结算)。用餐要优先安排在校内餐厅自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桌餐一次,每人每餐不超过140元,如有校级领导参加,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每人每餐不超过180元标准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桌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接待费支出总额与支出标准“双控”制度。各种公务接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附件1),经审批后,作为接待费报销的重要依据。各处级部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各院(系)由经费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在校内餐厅用餐,审批后须将“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交学校办公室备案,年底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无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报销校内人员互相吃请费用。歌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的消费票据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外宾接待费管理
第十四条 外宾接待坚持服务外交、促进合作、友好对等、务实勤俭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校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外宾接待由学校外事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接待经费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外宾接待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相应职能部门及单位应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年度外宾接待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特殊情况需向主管校领导及财务部门请示报批。
第十七条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原则上安排在指定点宾馆住宿,定点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外宾宴请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外宾来校访问期间,宴请不超过2次。
第十九条 外宾来访学校可安排机场接送及市内交通。接送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安排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
第二十条 对外宾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辽宁和学校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主宾,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外宾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教职工监督。外事、财务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宾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会议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会议管理坚持规范简朴、务实高效为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讲排场,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会议主要分为:学校主办(承办、合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学校组织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包括党代会、校庆、中层干部研讨会等);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日常工作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主办(承办、合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组织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由相关负责部门年初提出会议计划,并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召开的日常工作会议,纳入每周会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列支会议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以上会议地点根据会议规模优先选择在校内礼堂或者会议室召开,不得选择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住宿安排在学校定点酒店;会议用餐在学校定点酒店或校内餐厅安排自助餐。
第二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专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经批准由会议统一组织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文件资料印刷费等。相关费用参照《辽宁省教育厅会议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会议住宿费每人每天限额250元;会议伙食费每人每天限额100元;交通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会议费在会议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水果,除国际性会议外,不设茶歇;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准安排高档套房;会议餐饮一律不上烟酒,不安排会餐及宴请;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及摄录机等固定资产;不得组织安排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在国家规定的公休时间和寒暑假筹备会议的,工作人员加班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会议结束后,由主办单位或部门编制会议经费使用决算单,由分管领导审签后到财务部门办理会议费支出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需提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经费决算超出会议经费预算的,需提交“会议经费超预算理由书”,并报经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共同审签后方能报销。会议费支付按照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管理坚持严格审批,控制标准,提高效率,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基本需要。
第三十条 公务出差实行先审批后出发制度。各种公务出差均需事前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3),经审批后,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依据。党委副书记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副校长出差由校长审批,党委书记、校长出差由双方互相审批;中层干部出差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各单位(部门)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审批额度执行《沈阳化工大学报销管理规定》;参加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省际协会会议的(使用科研经费的依照学校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办理),须同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公务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优先购买政府采购确定的优惠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司局级、正高职
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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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出差人数较多时,可以申请公务用车。除任务紧急外,应当在公务派车及其他交通工具上做出经济比较与选择。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按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标准(附件2)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内,优先选择机关、学校内部宾馆住宿,内部宾馆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选择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一般应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每人每天120元,其它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参加会议、培训、专项检查、评估及各类大型活动等统一结算伙食费的,伙食补助只计算往返天数(一般为两天)。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城区以内的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参加会议、培训、专项检查、评估及各类大型活动等,其市内交通费只计算往返两天。经批准使用单位公务车做交通工具的,不再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出差任务结束后,应据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使用专用原始粘贴纸,整理粘贴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原始凭证,及时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及票据等原始凭证、有关出差公文通知复印件等,其实际出差天数未超出审批单所列示控制天数的,差旅费报销时可省略校领导签字手续;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审批单控制天数两天以上(含两天)的,需要单独说明理由,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由相关校领导单独审批。本科生、研究生承担科研项目任务出差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其他费用参照教职工出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住宿费、区间交通费等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六章因公出国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八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外交部联合发“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联合发”辽财行[2014]71号相关文件的通知执行。
第七章责任与追究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管理,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负责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上述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要对会议、接待和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照规定开支和报销的要严格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等部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沈阳化工大学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3:《沈阳化工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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