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财政厅 时间:2020-10-10 点击数:
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公务机票购买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80号)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现就推进我省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内容
(一)购买原则。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工作人员,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机票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购票人),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支持本国航空事业发展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我国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
因公临时出国(境)时,购票人应当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因中转一次以上(不含一次)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以及因最临近目的地国家(地区)中转需办理过境签证而选择其他邻近中转地的,应按规定填写《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附件1),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或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
(二)购买渠道。
1.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上使用公务卡购票。购票人在网站上直接购票的,应当事先在网站进行用户注册,需要保证持有的公务卡必须开通且在有效期内,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完成订票。注册时,需输入购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公务卡发卡行名称信息,相关系统会将此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联系统,中国银联系统据此与发卡银行相关系统进行公务人员身份信息验证。机票行程单可自行在机场相应航空公司柜台打印,作为报销凭证。
2.选择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或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购票。各航空公司直销机构和具备公务机票销售资质的代理机构由民航局认定,并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购票人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公布的本地直销机构和代理机构联系购票,用公务卡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票款。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购票的,需要在支票、汇票等票据上标注资金用途为“公务机票购票款”,填写的单位名称应与公务机票购买系统记录的单位名称一致。
3.购买市场低价机票。购票人可以购买市场上前两种渠道以外的国内航空公司低价机票,但该票价应当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公布的同一时刻同一航班、同等舱位的机票价格。购票时应当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下载并保存出行日期机票市场价格截图。
(三)购买价格。
公务机票购买服务的采购已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完成,国内各航空公司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给予公务机票价格优惠,各级政府共享采购结果。对于折扣机票,各航空公司按国内、国际机票各航班舱位的折扣票价基础上再给予9.5折优惠;对于全价机票,则分别给予全价机票价的8.8折、8.5折优惠。购票人应当尽可能选择低价机票,原则上不得购买全价机票。政府采购机票优惠率的变动情况,将在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上发布。
(四)报销管理。
1.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的公务机票,客票行程单上自动生成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报销时财务人员可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上查询验证行程单是否真实有效。
2.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市场低价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3.通过前两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或用汇时,应提供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和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单(该单据由出票服务商提供,也可由购票人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自行打印)。通过第三种渠道购买因公出国(境)公务机票的,申请出国经费或用汇时,应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优惠票价证明材料(购买机票时取得的截图)。如确需购买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还应提供经本单位外事(人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的《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4.购票人报销政府采购机票销售渠道购买的机票退票手续费时,可以用各航空公司或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出具的退款单据作为报销凭证。
二、我省开展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工作安排
(一)省级预算单位从2016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县(市、区)从201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省级各预算单位须将本单位名称全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单位基本信息,在2015年12月20日前按规定格式(附件2)分别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形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省财政厅在改革实施前一个月统一上报至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在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施期间,若涉及上述基本信息变更的,预算单位须及时将本级单位信息变更情况报送给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各市、县(市、区)预算单位的初始基本信息和变更情况,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在实施改革前一个月和改革实施期间统一报送至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三)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具备《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认可证书》、《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认可资质证书》等条件的机票销售代理机构,均可向民航局清算中心提出申请代理销售公务机票,相关申请流程可通过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首页的《政府采购机票购买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查询。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关注本地代理机构的布局情况,可自行与民航局清算中心协调并及时补充代理机构,确保辖区内要有合适数量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公务人员购买公务机票的渠道畅通。
(四)为保证只有公务人员才能购买政府采购机票优惠价格,必须对公务人员身份进行验证,需要建立其公务卡发卡银行与中国民航局清算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公务人员公务卡验证渠道。
目前,中央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均已完成验证接口开发工作,各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在上述中央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范围内的,无须再做验证接口开发工作;若不在上述银行范围内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银行进行系统接口的立项和开发工作,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公务卡持卡人身份验证技术方案”,在改革实施前完成系统开发以及与中国银联、民航局清算中心的联调联试工作。相关工作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附件3)。
三、其他事项
(一)省财政厅电子文档报送地址:liuhuiming_@163.com,联系人:刘慧鸣 曹冬喆,联系电话:024-22700983,024-22702780转1405。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电子文档报送地址:gpticket@caacsc.cn联系人:王晶,联系电话:010-84669065。,
(二)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实施后,各级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相关政策的宣传,加强公务机票的结算和报销管理,购票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采购公务机票,财政部门将会同审计部门对各预算单位公务机票的结算和报销管理进行检查。
(三)各航空公司航班市场票价和政府采购优惠票价,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表、公务卡注册流程,公务机票购买操作手册,以及国内航空公司和机票销售机构名录等内容,详见国家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
(四)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具体承担公务机票购买的相关执行工作,统一与各航空公司、机票销售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协调处理各中央预算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书面反映的航空公司执行优惠率、机票销售机构履行服务承诺等方面的问题,定期向各级财政部门报送公务机票购买执行情况。
(五)《辽宁省省直因公出国(境)机票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行〔2009〕8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乘坐非国内航空公司航班和改变中转地审批表
2-1.辽宁省省本级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表
2-2.辽宁省市、县(市、区)乡镇预算单位信息报送表
3.关于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4〕448号)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