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大学研究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涉税、费情况说明
为了便于全校广大教师了解横向企业涉及的税、费征收情况,更好地服务我校科研人员开展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现就我校科研企业涉税、费情况介绍如下。
1、营业税变化:自2013年8月开始,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见财税【2013】37号文、财税【2013】106号文),原由地税征税的营业税(税率5%)改为由国税征税的增值税,即“营改增”,税率为6%。
“营改增”实际税负=1/(1+6%)X 6%=5.66%
(“营改增”税率为6%换算实际税负5.66%的原因是,计算营业税的收入是不含税收入,计算“营改增”的收入是含税收入,因此,在计算时,要把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即 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6%)。
2 、企业所得税变化:我校上述两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即:根据当期收入的一定比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然后用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税率确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收入X“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X税率(25%)
2013年及以前“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5%,2014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根据沈阳市国税局规定,我校上述两家企业2014年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8%。即由以前简易税率1.25%(即1 X 5% X 25%=1.25%),调整为2%(即1 X 8% X 25%=2%)
“营改增”实际税负=1/(1+6%)X6%=5.66%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1 X 5.66% X(7%+3%+2%)=0.68%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按“营改增”7%、3%和2%计算)
合计=1/(1+6%)X 6%X(1+7%+3%+2%)+1.89%=8.23%
2、学校提取管理费,见文件化大发【2014】1号。